住建部發布強制性國標《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防火通用規范(征求意見稿)》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1-09 15:27:04點擊:0
1 總則
1.0.1為預防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1.0.2除汽車加油加氣設施、港口儲罐、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外,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在規劃、設計、施工、使用中的防火,必須執行本規范。1.0.3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采用的防火技術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1 目標與功能
2.1.1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其規模、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相適應。2.1.2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防火應滿足下列目標要求: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2.1.3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防火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2 總平面布局、防火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作業需求,并應能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3 防火、防爆措施應能降低火災爆炸發生的可能及其危害。2.1.4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設置的消防救援設施應滿足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火災報警、滅火控火、人員疏散和消防救援作業需求。
2.2 規劃布局
2.2.1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的規劃選址,應根據項目特點、建設規模、主要功能、作業性質、重要程度、火災危險性、與鄰近建(構)筑物之間的相互影響等因素,結合所在地區的地理條件、氣象、消防、供水、供電等條件綜合確定,并應符合環境保護、防火安全和職業衛生的要求。2.2.2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不得選擇在有土崩、活動斷層、滑坡、沼澤、流沙、泥石流的地區和地下礦藏開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區及其他方面不滿足工程地質要求的地區;3 不得選擇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5 可燃物裝置區、液化烴儲罐區、設計總容積大于等于10000 m3的可燃液體儲罐區不得選在發震斷層及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以上的地區;6 儲罐總容積大于500 m3或單罐容積大于100 m3的液化烴儲罐區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區。2.2.3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與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工礦企業、
通信線路、架空電力線、交通線等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儲存總規模、儲物類別、行業特點、對象性質、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應小于表2.2.3的規定。2.2.4公路、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2.2.5可燃物堆場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