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
條文說明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根據對隧道的火災事故分析,由一氧化碳導致的人員死亡和因直接燒傷、爆炸及其他有毒氣體引起的人員死亡約各占一半。通常,采用通風、防排煙措施控制煙氣產物及煙氣運動可以改善火災環境,并降低火場溫度以及熱煙氣和熱分解產物的濃度,改善視線。但是,機械通風會通過不同途徑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火災產生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反而會加劇火勢發展和蔓延。實驗表明:在低速通風時,對小轎車的火災影響不大;可以降低小型油池(約10m²)火的熱釋放速率,但會加強通風控制型的大型油池(約100m²)火的熱釋放速率;在縱向機械通風條件下,載重貨車火的熱釋放速率可以達到自然通風條件下的數倍。因此,隧道內的通風排煙系統設計,要針對不同隧道環境確定合適的通風排煙方式和排煙量。
12.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隧道的空間特性,導致其一旦發生火災,熱煙排除非常困難,往往會因高溫而使結構發生破壞,煙氣積聚而導致滅火、疏散困難且火災延續時間很長。因此,隧道內發生火災時的排煙是隧道防火設計的重要內容。本條規定了需設置排煙設施的隧道,四類隧道因長度較短、發生火災的概率較低或火災危險性較小,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12.3.2~12.3.5 隧道排煙方式分為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自然排煙,是利用短隧道的洞口或在隧道沿途頂部開設的通風口(例如隧道敷設在路中綠化帶下的情形)以及煙氣自身浮力進行排煙的方式。采用自然排煙時,應注意錯位布置上、下行隧道開設的自然排煙口或上、下行隧道的洞口,防止非著火隧道汽車行駛形成的活塞風將鄰近隧道排出的煙氣“倒吸”入非著火隧道,造成煙氣蔓延。
(1) 隧道的機械排煙模式分為縱向排煙和橫向排煙方式以及由這兩種基本排煙模式派生的各種組合排煙模式。排煙模式應根據隧道種類、疏散方式,并結合隧道正常工況的通風方式確定,并將煙氣控制在較小范圍之內,以保證人員疏散路徑滿足逃生環境要求,同時為滅火救援創造條件。
(2) 火災時,迫使隧道內的煙氣沿隧道縱深方向流動的排煙形式為縱向排煙模式,是適用于單向交通隧道的一種最常用煙氣控制方式。該模式可通過懸掛在隧道內的射流風機或其他射流裝置、風井送排風設施等及其組合方式實現??v向通風排煙,且氣流方向與車行方向一致時,以火源點為界,火源點下游為煙氣區、上游為非煙氣區,人員往氣流上游方向疏散。由于高溫煙氣沿坡度向上擴散速度很快,當在坡道上發生火災,并采用縱向排煙控制煙流,排煙氣流逆坡向時,必須使縱向氣流的流速高于臨界風速。試驗證明,縱向排煙控制煙氣的效果較好。國際道路協會(PIARC)的相關報告以及美國紀念隧道試驗(1993年~1995年)均表明,對于火災功率低于100MW的火災、隧道坡度不高于4%時,3m/s的氣流速度可以控制煙氣回流。
近年來,大于3km的長大城市隧道越來越多,若整個隧道長度不進行分段通風,會造成火災及煙氣在隧道中的影響范圍非常大,不利于消防救援以及災后的修復。因此,本規范規定大于3km的長大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或重點排煙方式,以控制煙氣的影響范圍。
縱向排煙方式不適用于雙向交通的隧道,因在此情況下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會使火源一側、不能駛離隧道的車輛處于煙氣中。
(3) 重點排煙是橫向排煙方式的一種特殊情況,即在隧道縱向設置專用排煙風道,并設置一定數量的排煙口,火災時只開啟火源附近或火源所在設計排煙區的排煙口,直接從火源附近將煙氣快速有效地排出行車道空間,并從兩端洞口自然補風,隧道內可形成一定的縱向風速。該排煙方式適用于雙向交通隧道或經常發生交通阻塞的隧道。
隧道試驗表明,全橫向或半橫向排煙系統對發生火災的位置比較敏感,控煙效果不很理想。因此,對于雙向通行的隧道,盡量采用重點排煙方式。重點排煙的排煙量應根據火災規模、隧道空間形狀等確定,排煙量不應小于火災的產煙量。隧道中重點排煙的排煙量目前還沒有公認的數值,表23是國際道路協會(PIARC)推薦的排煙量。
(4) 流經風機的煙氣溫度與隧道的火災規模和風機距火源點的距離有關,火源小、距離遠,隧道結構的冷卻作用大,煙氣溫度也相應較低。通常位于排風道末端的排煙風機,排出的氣體為位于火源附近的高溫煙氣與周圍冷空氣的混合氣體,該氣體在沿隧道和土建風道流動過程中得到了進一步冷卻。澳大利亞某隧道、美國紀念隧道以及我國在上海進行的隧道試驗均表明:即使火源距排煙風機較近,由于隧道的冷卻作用,在排煙風機位置的煙氣溫度仍然低于250℃。因此,規定排煙風機要能耐受250℃的高溫基本可以滿足隧道排煙的要求。當設計火災規模很大、風機離火源點很近時,排煙風機的耐高溫設計要求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本條的相關溫度規定值為更低
要求。
(5) 排煙設備的有效工作時間,是保證隧道內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環境的基本時間。人員撤離時間與隧道內的實際人數、逃生路徑及環境有關。目前,已經有多種計算機模擬軟件可以對建筑物中的人員疏散時間進行預測,設備的耐高溫時間可在此基礎上確定。本規范規定的排煙風機的耐高溫時間還參考了歐洲有關隧道的設計要求和試驗研究成果。
(6) 第12.3.5條中避難場所內有關防煙的要求,參照了建筑內防煙樓梯間和避難走道的有關規定。
12.3.6 隧道內用于通風和排煙的射流風機懸掛于隧道車行道的上部,火災時可能直接暴露于高溫下。此外,隧道內的排煙風機設置是要根據其有效作用范圍來確定,風機間有一定的間隔。采用射流風機進行排煙的隧道,設計需考慮到正好在火源附近的射流風機由于溫度過高而導致失效的情況,保證有一定的冗余配置。